战时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93页(679字)
平时宪法的对称。以宪法的适用时期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在战争时期制定并适用的宪法。规定战争时期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组织及其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性质、作用和任务的根本法。战时宪法是适应战时的需要而制定的。战争包括国内战争和国家间的战争,一旦爆发后,一是国家生活各个方面和国家间的关系均有巨大的变化,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得到及时解决;二是战争双方势均力敌时,战争时间往往持续很长,需要调整各方面的关系,作长期作战的准备。因此,平时宪法中的部分或大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需要,必须及时加以修改或制定战时宪法。战时宪法可以是修改平时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应战时的单行宪法法规,与平时宪法并行实施。如中国国民党政府于1948年制定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也可以是另行制定新的战时宪法取代或中止平时宪法。如古巴在第一次、第二次独立战争中分别于1869年、1895年制定的两个战时共和国宪法。战时宪法的特点除了与平时宪法相比较的不同特点外,还有:它适应战时变化和需要,许多规定都比较灵活,国家的各项制度和一切领域,一律实行战时体制;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夺取战争的胜利,国家活动的一切规定均应服从战争致胜的需要;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中央统一调动、指挥和管理全国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国家元首和军事统帅的权力;一定范围内限制公民的权利,增加公民的义务;一般在战争结束后即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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