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78页(3395字)

中国第一部根本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制定过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在各方面都发生了迅速而又深刻的变化。在1952年12月举行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建议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的准备工作。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3月,毛泽东向起草委员会提交了由中共中央拟定的宪法草案初稿。接着,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对这个初稿进行了两个多月认真的讨论。经过修改后的宪法草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4年6月公布,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了两个多月。根据讨论中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9月20日,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一致通过了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由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基本原则 这部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两个:①民主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级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今后的国家生活中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这部宪法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②社会主义原则。宪法序言宣告。“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宪法还明确规定,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中国将“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这部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的精神。

特点 在1954年宪法的制定上,主要有以下的几个特点:①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例如,我国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这是不可动摇的社会主义原则,但在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方法和步骤上,宪法则根据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特点,灵活地规定了国家将通过“和平的道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以使它“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②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相结合。旧中国带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特点,当时的新中国也正处在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时期,因此1954年宪法就不能不反映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主要总结中国自身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在经济、政治制度等等方面带有中国自己的特色;与此同时,1954年宪法毕竟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所依据的基本原则也是大致相同的,因此它在制定的时候自然也就参考了当时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吸收了它们在制宪中的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③领导和群众相结合。1954年宪法的制定,历时一年零八个月,经过三次大规模的群众性讨论。第一次是各方代表人物的讨论,进行了两个多月,有8000多人参加;第二次是全民讨论,也进行了两个多月,有1.5亿人参加;第三次则是12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将近一周的审议。这样,中央领导的意见和智慧就与全国人民的意见和智慧结合起来了。正如毛泽东当时所指出的:“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这次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就得到了比较好的、比较完全的宪法草案。”(《毛泽东着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07页)应该说,这是1954年制宪工作中的一条很好的经验。

主要内容 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4章,共106条。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进一步发展。

序言除了回顾过去、展望将来,论述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平等互助的民族关系和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以外,主要是宣告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也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级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所有制,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等等。第二章国家机构,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它有权制定法令,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个别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已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已不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那样直接干预行政工作,但却代替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而统率了全国的武装力量;国务院已成为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并且承担起了领导武装力量建设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都由下一级的人大选举;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其上下级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其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等等。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年满18岁的公民,除有精神病的人和依法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的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有休息的权利,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与此同时,公民还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依照法律纳税、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总之,在这一章的19条中,除了1条是规定给予某些外国人以居留权以外,14条是规定基本权利,只有4条是规定基本义务的。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共有3条有关的规定。

历史评价 正如这部宪法的序言所指出的,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从其原则、特点和内容上可以看出,这部宪法的确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宪史上,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地位。但是,这部宪法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就受到了“左”的思潮的干扰和破坏;到了“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它更丧失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和效力。这是我国人民一个惨痛的历史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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