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03页(1565字)
中外合作办学指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1995年1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规定中外双方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置 申请合作办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正确的办学宗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申请合作办学,必须提供以下文件:合作办学申请书;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方合作者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外方合作者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合作办学的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在接到合作办学申请后,应在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正式建校招生条件的,取得合作办学批准书后,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办学许可证。申请合作办学登记注册,必须报送以下材料:登记注册申请书和合作办学批准书;校地、校产证明文件及设备清单;有关机构出具的出资、验资证明文件;理事会、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学校领导机构、理事会成员名单、教职工人员编制计划;学校名称、规模、学制、系科及专业设置、招生规模。
中外合作办学的运作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独立承担办学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由合作双方共同承担办学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机构;理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中,中方成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2。理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理事或联合管理成员的选任与解职;校(院)长或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制定合作办学机构发展规划;决定教育经费的筹划方案;审批合作办学机构的预算、决算;管理合作办学机构的基金与资产。合作办学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由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担任。实施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按中国有关规定,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统一管理。合作办学机构在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国家颁布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基本规格的前提下,自主地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依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可颁发学历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督 合作办学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评估和检查。合作办学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批准设置的部门申请解散:出现学校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况;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办学资源(如资金、生源或师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因发生重大纠纷无法召集或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整顿无效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按照理事会章程重新组成理事会或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整顿。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办学机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整顿、停止招生以及停办的行政处罚:①未经批准擅自筹建或招生的;②采取隐瞒、虚报、伪证等手段,获取筹建或正式建校招生的;③违反有关规定,滥收费用、滥发文凭、证书的;④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⑤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