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1451页(701字)

第四十五条 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民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同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予以规定。

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七条 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

第四十八条 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研究开发资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鼓励国内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各类科学基金,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五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建立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信息网络。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国家严格控制珍贵的生物种质资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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