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的防灾防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四卷》第1914页(3367字)

火灾保险的防灾防损主要通过火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来实现,它是指为了消除或减少危险因素,以降低损失发生的频率的技巧和措施。

(一)保险实务技术上的预防措施

火灾保险实务技术上的预防措施,是保险人在经营火灾保险时,将预防火灾及有关灾害事故发生的各项措施费用贯穿于设计条款、厘定费率、承保与理赔等保险业务的整个工作中,以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工作,消除各种危险因素,从而达到降低灾害事故发生频率之目的。

1.在保险条款中注明被保险人有关防灾的义务。如被保险人应遵守政府有关安全规定,接受保险人的防灾建议、消除火灾隐患;在灾害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救护,以防止灾害蔓延;在灾害发生后,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对受损财产进行整理、保护,以减轻损失程度等。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保险人可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

2.在保险费率上体现优待或限制的原则。保险人在制定火险费率时,要考虑被保险人的防灾情况,如建筑物本身的防灾配套设施、消防设备的装备、消防组织机构及安全防灾管理措施等。对于防灾手段强的被保险人,在费率上可适当优惠,即降低费率;对于防灾手段弱的被保险人,要适当提高费率。

3.在保险责任上剔除人为事故的损失。在火灾保险条款中,凡属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均应列入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同时,凡涉及第三者责任时,保险人有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有些保险人在条款中还规定,对于因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这就促使被保险人必须重视安全防灾工作,减少或消除危险的发生。

4.在承保管理上实行承保控制。承保控制是保险人在承保业务选择基础上采取的积极展业措施。所谓业务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中对承保业务的鉴定和挑选。由于投保人的投保标的的千差万别,其中危险因素的多少,可能程度的大小,都必须经过认真审查或检验。由于承保业务情况复杂,保险条款也无法规定得那么严密,所以必须通过承保控制来防止依赖保险和产生道德危险。承保控制的手段有:(1)控制保险标的,即保前检验。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存放或坐落地点、周围环境、确定所保项目的名称、金额、危险性质、危险程度或危险等级要进行全面审查,作为确定承保责任和厘定费率的依据。以投保房屋为例,一般调查的内容有:建筑等级如混凝土结构、砖木结构或其他简易结构等;防护设施如消防水源、消防设备或报警装置等;周围环境如工业区、商业区或居民区;管理情形如良好、较好或一般;占用性质如工业、仓储、普通住宅。通过对保险标的的审查,认真分析各种危险因素,确定承保或缓保或不保。(2)控制保险金额。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不能超额投保,以避免诱发道德危险。(3)承保与自保相结合,共险共担。对于出险频率高和易发生道德危险的标的,保险人一般不应足额承保,只承保财产实际价值的一定成数,由被保险人自担一部分风险,以促进被保险人注意风险防范,减少危险发生的频率。(4)制订适当的免赔额,避免正常损耗和必然损失与保险损失相混淆。(5)适当采取无赔款优待措施,鼓励被保险人加强防灾工作。

(二)保险人对危险单位的预防措施

保险人对危险单位的预防措施,主要侧重于对危险产生的因素进行分析以及研究制定防止措施。主要措施有:

1.调查分析危险产生的因素。危险因素是指能增加或产生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的原因。保险人对火灾保险所承保的危险应作系统的调查,分析各种危险发生的原因,从而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督促被保险人加以防范。以火灾危险为例,火灾发生的原因有:(1)用火不慎;(2)用火设备不良;(3)违反操作规程;(4)电器设备安装使用不当;(5)小孩玩火;(6)爆炸引起的火灾;(7)自燃起火;(8)静电放电起火;(9)雷击起火;(10)纵火;(11)其他原因。保险人根据火灾发生的原因,针对不同标的最容易产生火灾的因素,要求被保险人注意哪几方面的防火。

2.加强防灾检查,避免或减少危险因素的产生。保险人掌握了被保险人的危险因素后,要督促其注意预防。要考虑被保险人是否预防,最有效的方法是对其进行防灾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危险因素,提出整改措施。防灾检查的步骤,一般分初查和复查二个阶段:前者是结合承保工作,掌握了解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后者是在初查的基础上有重点地检查危险单位、危险地点、危险标的,了解初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对新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3.增强被保险人的防护能力。增强被保险人的防护能力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被保险人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加强防火管理,从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都应考虑防灾工作,要重视防灾的手段,配备人员和设备,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防灾教育和培训等;另一方面是保险人配合社会有关防灾组织,为被保险人提供防灾技术服务,解决被保险人防灾工作中的难题,当被保险人增加防护能力有经费困难时,应尽力资助,以帮助其真正落实防灾措施。

(三)火灾保险的损失控制

火灾保险的损失控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配合被保险人,把灾害发生后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二是从保险人核算的角度出发,处理并分配好风险。

当对灾害事故的预防失效以后,保险人面临的对策就是如何减少损失。而损失的减少,最根本的是被保险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减少事故发生后的损失。根据英国保险学者提出的损失控制技术,其程序为:1.消除损失发生的前提条件;2.预防损失;3.早期发现损失;4.采取抢救措施限制损失。前两步实际上属干预防措施,后两步即为损失控制措施。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损失控制的第三程序为实施损失控制策略。在这一过程中,明确各方面所应负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控制损失要靠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普遍重视和通力协作,只有这样,损失发生后,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在火灾保险业务经营中,保险人还应当明确下列问题:首先是在设计条款时应考虑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控制义务,如规定被保险人有灾害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的义务;其次是对被保险人合理的施救费用予以赔偿,以鼓励被保险人积极进行施救;再次是对于施救措施不力,致使财产损失扩大的,保险人不予赔偿;同时,在第二年续保时考查对其上年的赔款情况,提高保险费率。

保险人为了稳定核算,必须把自己的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即在承保时,应根据自己的资本和总准备金的积累情况,规定自己所能承担的额度(即自留额),超过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分保,从而把自己的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

(四)火灾保险的风险控制考评

火灾保险风险控制的考评,是指对火灾保险风险预防与控制的方法及效果进行考查与评估。通过考查与评估,总结风险预防与控制的经验,全面考查各种预防措施和控制措施是否科学、实用,实施的费用成本是否合算,特别是对于火灾保险实务技术上的防控措施是否完善可行,等等。保险人检查与评估各种风险防控措施,可组织各方面的风险专家进行评估,亦可深入被保险人处进行检查,还可以结合保险人对出险原因的统计资料,分析实施风险防控以后各种危险原因出险率的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修订损失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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