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35页(929字)
是我国经济界、法律界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统称。
1.中外合资企业
是指境外(包括外国、港、澳、台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和中国合营者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共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它是股权式合营企业,即把各方合营者的出资分成股份,各自按自己出资的比例,对合营企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它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为了推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发展,我国先后颁布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具体实施条例等许多调整企业各种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指境外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和我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合同规定的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及经营方式等内容设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它与股权式合营的合资经营不同,属于契约式合营,即合作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不是根据股权确定,而是通过合同规定。根据合作者的利益和要求,有些合作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成为联营式企业。我国于1988年4月颁布施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合作经营企业的基本法。此外,还颁布了一些关于合作企业的法规以及包括合作企业在内的综合性法规。
3.外资企业
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1986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包括:外资企业的设立、经营期限、法人资格、税收、合法权益和政府监督等内容,是外资企业的基本法。此外还颁布了一些关于外资企业的相应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