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笔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上卷》第227页(1558字)
【简介】:
案件调查笔录是纪检机关在检查案件过程中对重要谈话所作的记录,具有特定范围、特定调查对象、特定内容,有最终处理结果。案件调查笔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案件的定性及处理有重要作用。案件调查笔录一般由三部分组成:(1)概况与交待。扼要写明案由、调查人姓名、职务,被调查人的一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见证人和调查时在场人的姓名、职务,调查时间、地点。(2)笔录的内容。记录完毕应交被调查人阅看,认为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捺指印,改正之处应由调查人盖章。(3)结尾写明“该笔录经本人审阅(听)无误”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范例】:
调查笔录
时间:一九八五年八月十日上午
地点:白石乡山背村办公室
问话人:方之明
记录人:徐有才
在场人:余金仔(山背村村长)
被调查人:王文明,男,47岁,浙江省××县望山乡人,石匠,1984年3月至10月在白石乡承包岩岭水渠工程,现住白石乡山背村。
问:你在承包岩岭水渠工程时,与工地负责人张斌在经济上有什么来往?
答:以前我不认识张斌,1984年春节期间,我在姐夫张顺生(住山背村)家吃饭,经姐夫介绍与张认识。在饭桌上,张说起岩岭水渠工程很快要动工,我提出是否可让我承包,经姐夫中间说合,张答应了,3月上旬便在乡政府与张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6月的一天,张对我说:“我家里做房子买不到钢筋、水泥,你能不能帮我想办法搞一点?”我问他要多少,张说:“14毫米钢筋600余公斤、水泥15包左右。”因为我是外地人,人地生疏,无法帮他买到钢筋、水泥,但又碍于张介绍我承包工程的面子,所以几天以后,我对张说:“我人地生疏,搞不到钢筋、水泥,是否以水渠施工需要为名,到工程指挥部仓库暂借,以后买到了再还。”张说:“你看着办。”我当即写了一张领取14毫米钢筋70根、400标号水泥15包的领料单交给张,张看后签了“同意照付。”我就将领料单交给小工宋成,要他下午到仓库提货,送到太平乡张的家里。第二天我问宋成,钢筋、水泥是否送去了,宋说他一个人拉不动,是叫工地驾驶员(姓名不知)开汽车一起送去的(具体哪一天记不起了,可看我写的领料单),其它方面与张没有什么来往,只是在一块吃过几次饭。
问:以后张是否归还了钢筋、水泥?
答:以后张没有向我说过归还钢筋、水泥的事,我也没有问过他,因为我是包工不包料,原材料是指挥部负担,张是工地负责人,归还不归还与我没有关系。
问:既然你说是从指挥部为张暂借的,为什么不写借条,而写领料单?
答:因为指挥部有规定,原材料不准外借,我是一个外地人,写借条是提不到钢筋、水泥的,所以我假冒工程需要写了领料单。
问:张对你写领料单是否提出过什么意见?
答:他一句话没说,看了领料单就签字了。
以上所记经我看过,属实。
王文明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