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编 法律文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中卷》第1435页(3204字)

法律文书是法律行为的具体文字表述,是具有法律意义和价值的一系列文件的总称。法律文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法律文书是指执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执法和用法活动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这里的执法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等。广义上的法律文书是立法、执法和用法活动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总的来讲,就是有关机关依法制作或发布的有关处理各种诉讼案件及法律事务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上的法律公文。因此,法律文书是指执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执法和用法活动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法律文书的范围和内容十分丰富,它不仅包括司法文书,而且还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制作的与法律活动相关的文书。

法律文书具有特定的重要意义,主要有:

第一,法律文书是作为具体法律行为的标志。法律文书不是主观乱造、凭空产生的,它是法律活动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为实现其权利、履行其义务而采取的具体行动的客观标志。如法院制作的裁定书、判决书,就是行使审判权的标志。再如各种委托书,就是当事人行使其委托权的客观标志。

第二,法律文书是作为具体法律行为的凭证。法律实践中,不少的法律文书能够直接证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有些法律行为的实施必须以证明其合法的特定文书为条件。如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拘留等公务时,必须持有逮捕证、拘留证,否则不能实施进行逮捕、拘留的法律行为。这个逮捕证、拘留证就是执行逮捕、拘留的凭证。再如扣押、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应持判决书、决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否则也不能随意扣押、查封、冻结公民的合法财产。

第三,法律文书是作为具体法律行为的起点。法律文书既作为某一具体法律行为的客观标志,又是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行为的起点。如法人签定的合同一旦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有义务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就有索赔的权利。这个合同书就是产生合同关系具有法律行为的起点。再如法院作出的裁判书一经生效,当事人就有义务履行有关条款,也有权获得有关利益。这个裁判书就是产生有关当事人相应法律行为的起点。

第四,法律文书是作为法律行为的记录。司法实践中,法律行为主体是凭借着有关的法律文书来实现其权利或履行其义务的。法律文书就是以客观、准确的文字形式把法律活动真实地记录下来。如刑事诉讼活动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均相应地产生了法律文书。这些文书就是对案件事实和审判过程的真实的反映和再现。

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有正确的指导思想,端正严肃认真的态度,而且还要掌握基本要求。法律文书制作的人,首先要懂法、知法,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及制作程序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次就要实事求是,对法律行为进行客观叙述,千万不能歪曲事实,避免带有感情色彩和主观片面的意识。再就是要严肃认真。法律文书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实践活动的好坏,制作时要抱以特别严肃认真的态度。最后就要讲究效率。法律活动具有时间性,在保证法律文书质量的前提下,也要讲究效率。提高法律文书制作的时间效率。以上几点是法律文书制作的人应具备的主观条件。除此以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法律文书的制作,要以法律、法令和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为准绳

法律文书既然是执法、用法活动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那就要以法律、法令和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为准绳。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除了宣布废止的以外,均有效。除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外,还根据宪法精神制定和颁布并实施的许多基本法,这主要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如《刑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还有一些条例、暂行条例、规定、规则、决定、决议、通知、答复、批复、函、复函、命令、通令、指示、解释、办法、具体政策、处理原则、意见、实施细则等等。这些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和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都是制作法律文书的准绳和依据。法律文书只有符合法律和具有法律性质文件的规定,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这就要求制作法律文书的人要熟悉和了解有关的法律和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这样才能真正制作好法律文书。

2.法律文书的制作,要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

实事求是是我们干各项工作的一贯精神,当然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应该有这种态度。事实,是处理各种案件的基础。如处理刑事案件,犯罪事实就是定性定罪和判处刑罚的根据;处理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是决定权利和义务的根据;处理行政案件,事实就是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因此,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在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和掌握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把事实的前因后果、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等叙述准确清楚,这样才是合格合法的法律文书。否则,就会出现不公正、不正确、不合法的处理结果。事实不清,就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更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

3.法律文书的制作,要内容完整,突出中心,结构严谨

法律文书的内容要齐备,这里有法定的,有执法机关制定的,也有法律实践中研制的。如法定的《民事起诉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济合同》(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清求书》(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等等。有的是执法机关制定的,如公安部制定的《预审文书样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刑事检察文书样式》、《直接受理案件文书格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文书用纸格式》、《诉讼文书样式》等等,司法实践中所研制的如辩护词、代理词、答辩状、申诉状等等。法律文书的制作,在内容上,有法定的要依法齐备;无法定而有执法机关(两部两院规定的)的,要依照执法机关的规定制作;实践中总结的,按照约定俗成的模式齐备。法律文书一般都具有比较稳定的结构样式,结构形式常有标题、首部、正文(或叫主体)、尾部构成。有的有“附项”,这不视为法律文书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一般是,如有需要附带说明的事项,就加“附项”。如被告人羁押处所;卷宗的卷、册、页数;证据名称、件数、存放场所;副本份数;证人姓名、单位、职业职务、住址等,这就需要加“附项”说明。如不需要说明的事项,就不加“附项”。所以,“附项”不是法律文书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裁判文书正文一般由事实、理由和主文三部分组成。这种稳定的结构是经过长期法律实践约定俗成的,并体现了法律文书本身的客观规律性。因此,法律文书的制作应当考虑和遵循这种结构,文书的各项内容不能随意前后颠倒和纵横交错。

4.法律文书的制作,要叙事清楚,说理透彻,语言得体

只有叙事清楚,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正确地处理决定。否则,叙事不清,就无法适用法律,当然也就很难作出正确地处理决定。只有说理透彻,才能以理服人,使公民受到法制教育。否则,就达不到教育目的。只有语言通顺,才能使公民看了明白,听了易懂。法律文书的语言,应当符合法律文书的文体,既要通俗化,又要规范化,还要程式化。这样语言才能得体,法律文书的作用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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