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国务会议说帖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82页(2468字)

【事件内容】:

查吉长铁路于前清光绪三十三年由外务部大臣与日本使臣议定,中国政府允将所需筑路款项之半数向南满洲铁路公司筹借。嗣于光绪三十四年订立借款续约,由南满公司借入日金二百十五万元。宣统元年邮传部又与该公司订以借款细目,其余所需资本之半数由部筹拨,开办以来,本国陆续支付之款及吉林官股八十余万元,实已超过半数以上,此从前该路之经过情形也。及民国四年中日交涉,日使要求将该路完全委任日本国政府管理,以九十九年为期,后经外交部折冲之结果,改为中国政府允以各路借款合同规定事项为标准,从根本上改订合同,载在中日新约第七条。旋由日使拟具草案提交外交部。此事本应由外交部与日使直接谈判,而外交部以铁路属本部主管,不如移归本部办理,外交部可从旁调处,因于2月间日本政府委托南满洲铁路公司派理事川上俊彦等来京,本部遂派定委员与之开议。此改订合同事所由归本部办理之情形也。当开议之始,日本委员要求以日使提交外交部之草案作为根据,查此项草案系采集各借款合同中于中国最为不利之点并为一案,实难承认,当经拒绝。日本委员乃援据正太合同先例,提出委任代办之议,要求先行议决,其主义即以吉长一路委托南满公司代理经营。本部以中日新约无此明文,据理辩驳,会议四五次,彼谓如主义不能解决,只好移归外交机关办理,本部坚持前议,无法谈判。于3月间函询外交部,请酌核示复以凭交涉。旋准外交部复称,当此时局艰难,外交上即竭力争持,恐亦难有把握,与其经一度外交手续,其结果或仍出此一途,不如仍由委员会设法转圜,似觉不着痕迹。现在彼此争执要点即系代办经营四字,不如姑与以代办经营之虚名,而于我取益防损各主张,分条列举,详切声明,尚可稍资补救等因。本部本此宗旨,于草拟合同条文之前,先就管理权、司法、行政、警察、课税等权以及任用职员、减免运费,遵守章程等,关于我国主权之重要事项,开具大纲十款,由外交部曹次长与日本委员商议。迨日本委员大体表示赞同,复经本部委员与之详细磋商五次,始行妥协。此本部先行商订大纲之情形也。大纲既定,于7月间本部拟具合同草案十九条提交日本委员,此项草案系以各借款合同中普通之条款为标准,彼所提出之原草案中过于苛刻者酌量删除,自难得其同意,中间两方面委员会议十五次,至11月始行就绪。此商订合同草案之情形也。至借款总额,日本原案拟定日金五百万元,其实该路自开办以来实用之数已在七百万元以上,不过内中有一部分系填补营业亏损,日本委员不肯担认,再四商议定为六百五十万元。除扣去依原合同已由公司交付政府之日金二百十五万元中未还之余额外,此次应收虚数四百五十一万一千二百五十元。查历来借款均有折扣,此次本部原拟坚持实足收款,以无先例可援,未能成议,继又要求照原合同九十三交款,日本委员则谓近来债票价格均在八折上下,九十三交付万难办到。经日本公使来部商请,反复陈说理由,无可如何,始照每百元实收九十一元半定议。此外如任用中国人,减免运费、货币换算方法、司法、行政、警察、课税等权、邮件运送方法等条项,未便于合同本文上详细规定者,另有往复函件声明。此商定金额、折扣及各项附件之情形也(1)。要之,此次改订合同纯由于外交上之成约,根本上无可打消,自2月开议以来,已经十月余,正式会议已三十次,非正式商议又不计若干次,本部委员已舌敝唇焦,关于主权、国权上应行争持者,莫不力图挽救。相应草印合同及往复函件草案各一通,并检齐全卷五册,请公同议决后提出国会通过,以便与日本委员正式签字。兹特开具始末情形,敬候公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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