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民族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工作大事记1949-1983》第253页(282字)

5.12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七十年代初被错误没收的未参加一九五九年叛乱的一千一百五十八户领主、牧主、和寺庙的牧业生产资料实行赎买,发放赎买金和赎买证。政府共支付了赎金三百一十四万六千五百多元。 (《新闻稿》82.5.14.P.23)

7.27 西藏自治区政府于六月作出决定:凡因一九五九年叛乱罪行和历史罪行被捕判刑、释放后仍在劳动单位留场就业的,原西藏地方政府根布以上、藏军定本以上及其它人员一百八十二人全部作转业安置。 (《西藏日报》82.7.27.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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