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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390页(389字)

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共28条,主要内容是为了防止疫、霍乱、黄热病等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在国际通航的海港和机场所在地,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河流的进出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对进出国境的人员和行李、货物、交通工具实施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对于违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实行法律制裁。1989年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于1989年3月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分为12章,共计114条,对于实施检疫法作了详细规定。中国颁布检疫法及实施条例,并认为对进出中国国境的人员(包括过境人员)和交通工具及货物实行检疫,是保护人民健康和履行国际主义义务的重要措施,因而深受国际卫生组织及中外人士的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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