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适用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72页(609字)
广义的法的适用指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被国家授权的非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狭义的法的适用仅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诉讼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并且做出裁决的活动。法的适用的目的是通过适用行为实现法律规范所设定的社会效果。不论广义的法律适用还是狭义的法律适用,适用的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原则和规则。应遵守民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人民利益至上原则等,保证法律适用的社会主义性质。在规则方面:首先,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最重要的保障;其次,适用主体的权力范围必须有严格的界定以保护适用对象的合法权益;第三,经法律确定的法律关系,非经法律程序和条件不得随意变更;第四,法律适用过程中如有侵权行为发生,必须依法对被侵害人进行赔偿。司法机关是法律适用的专门机关,除了要遵循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和规则之外,它们还必须遵守一些特定的规则:第一,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适用是被动的,即它所处理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且需求司法裁决的行为,其使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居中裁判;第二,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适用仅限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制裁部分,和行政法律适用中的处理相比,范围要小得多;第三,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适用必须遵守严格的司法程序,法律适用的结果必须以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向公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