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动物进口检疫场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5页(249字)

新西兰《动物法》规定:(1)国家农业总监可通过政府公报发布通知,随时在新西兰的任何港口或地方,划出或确定政府管辖内的任何土地作为检疫场,以暂时隔离观察进口的动物。(2)检疫场内必要设施、建筑和围栏的费用应随时由议会拨付的专款中支出。(3)所有的检疫场、设施、建筑物、围栏及其附属品或设备均应置于首席兽医官(农业部动物保健局局长)或其授权者的控制之下;总监对检疫场,进出检疫场及检疫中的动物处置可随时就其制度、管理和控制发出指示及规定检疫停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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