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学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05页(1264字)
又称“分析实证法学派”。19世纪西方资产阶级的主要法学流派之一,因主张法学的任务限于从形式上分析实证法规范而得名。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是英国的奥斯丁。分析法学派的理论基础是英国哲学家、法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和法国哲学家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实证哲学认为哲学不应以抽象推理而应以实证的事实为根据。实证的事实即经验事实或经验现象,是由人的主观感觉构成的。功利主义主张法律的目的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功利是任何立法的最高目的。奥斯丁认为在历代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自然法,还是实在法,尽管它们千差万别,但人们可以发现存在着一种普遍的原则,那就是功利原则。功利原则,罗马法学家称做“自然理性”,启蒙思想家和现代法学家称做“人类理性”,这些提法不外乎是人类本质中所特有的一种感觉、看法和判断,归根结底就是功利。既然实在法是把自然法作为指导原则,那么所谓“自然理性”也必然是功利的一般原则。功利的一般原则,在所有的地方和所有的时间,几乎完全是一样的,它是由人们普遍采用和认可的,所以人们把功利作为考察法律好坏的标准,而人们需要法律也恰恰是功利所决定的。分析法学派的分析方法,是把现实的具体的法律体系加以分析,揭示其组成部分,而不顾及法律的价值观念;或者说把已有的各种法律体系加以比较,作出精细的分析,把组成法律的各种元素抽出来,从而找出法律共通的一般原则、概念和特征。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奥斯丁就是把罗马法、英国法与德国法的法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从而找出法律的共通原则、概念和特征。分析法学派既反对自然法学派,也反对历史法学派。他们否定自然法的存在,注重于实在法的研究。他们把法律局限于实在法范围内,强调强制力的制裁是法律的特征,主权者是法律的惟一创造者。关于法律的本质和特征,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对于属民所发布的带有制裁威胁的命令”。关于命令,他分为两种:一种是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也就是法律。另一种是确定具体个别的行为的命令,那就是特殊的命令。关于“制裁”,它是命令不可缺少的基本因素。功利主义者的首创人边沁认为制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惩罚,一是奖励。但奥斯丁却认为只有惩罚才可以达到命令的目的,奖励不作为制裁的内容,因它不能达到命令的目的。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奥斯丁的观点与自然法的理论相反,他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存在必要的或概念上的关系。分析法学派着重对实在法本身的分析,同时该学派的创始人奥斯丁又把法律当做是以制裁为手段的、强制人们履行义务的命令,法律与道德必须严格区别。因此,他们提出这样的结论:凡是最高统治者的命令,即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无论是好还是坏,无论是否符合“正义”理性原则,只要通过适当方式制定和颁布,人们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所以“恶法亦法”,便成为分析法学派的一句名言。分析法学派注重从形式上对法律体系进行分类,剖析和探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这种方法有其可取之处,同时在英国当时历史条件下,它对改变英国法律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