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奶制品援助提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43页(558字)

《国际奶制品协议》第5条粮食援助及正常商业外的交易中规定:(1)参加国同意:①与粮农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合作,培养对提高营养水平的奶制品的价值的认识,并了解通过何种方式方法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这些奶制品。②根据本协议的目标,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粮食援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奶制品。参加国每年应尽实际可能将它们拟捐献的这种粮食援助的规模、数量及目的地提前通知理事会。如可能,参加国也应将拟对已通知的方案的修改意见事先通知理事会。应该理解,捐助的形式可能是双边的或通过联合计划或通过多边方案,特别是世界粮食方案。③认识到在该领域内协调它们的努力的愿望,需要避免对正常的生产、消费和国际贸易的格局进行有害的干预,以及对作为粮食援助或以优惠条件提供的奶制品的供求安排在理事会上交换意见。(2)作为捐赠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救济或为其福利事业用途的出口,以及其他非正常的商业交易均要依照粮农组织的《剩余物资处理原则和协商义务》的规定进行。此后,理事会要与处理剩余物资小组协商委员会密切合作。(3)如有要求,理事会要依照它将拟订的条件和方式对正常商业交易以外的全部交易以及对解释和实施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所涉及的交易以外的全部交易进行讨论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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