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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61页(409字)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1)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2)新设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还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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