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35页(673字)
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成员的身份。它意味着个人和国家的一种固定的法律联系。国家与个人之间彼此都承担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国籍和公民资格常用于同一意义。凡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在该国享有外国不能享有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承担外国人不能负担的义务(如服兵役)。不论个人身居何处,都同其本国有着隶属关系。国籍是保证一个人的权利在国际上获得本国保护的条件。国家有义务接纳从外国领土上被驱逐的本国人。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依据各国的国内法而有不同的称谓,如国民、公民或臣民。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国家的国内管辖的保留范围,每个国家有权以自己的法律决定谁是它的国民。1930年《关于国籍法决定的若干问题的公约》规定,每一国家依照其本国法律断定谁是它的国民。此项法律如符合若干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一般承认关于国籍的法律原则,其他国家应予承认。关于国籍有若干国际公约,其目的主要在于消除、减轻或防止国籍冲突,或减轻这种冲突所发生的一些不幸后果,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关于无国籍的特别议定书》、《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等。此外还有大量各国之间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对有关国籍问题作出规定,如1954年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签订的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关于法人、船舶和飞机的国籍,是根据实际需要从类推或比喻的意义上来使用国籍这一概念,决定这类国籍的原则与决定自然人的国籍的原则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