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03页(446字)
指出于同一犯罪意思,反复实施数个同种类的危害行为,刑事法上将其所有行为纳入一罪的情况。可分类为常习犯、营业犯和职业犯。“常习犯”,又名惯犯,指犯罪成癖以致把一定的犯罪行为当做习惯的犯罪人。如长期赌博成癖的行为人,即属反复实施同一种类的危害行为而表现为常习犯的集合犯。“营业犯”,指以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为目的,同时具有反复实施同种类犯罪倾向性的犯罪。如日本刑法第175条所规定的“贩卖猥亵文书罪”即是,该罪要求“贩卖”行为须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即便只贩卖了一次,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反复施行”的意思,即与业已反复贩卖多次的行为人一样,集合成一个犯罪。职业犯与营业犯的构成要件相似,不同点仅在于:对职业犯,刑法上没有“以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内容要求。对集合犯,许多国家并未在总则中作出从重处罚的一般性规定,而是在相应的分则规范或特别刑法中,将犯罪的常习性或反复性设定成加重刑罚的事由。如日本刑法对常习赌博、常习伤害等犯罪的规定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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