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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85页(402字)

指根据精神病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判定其在法律上能否承担某种义务或是否具有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包括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和刑罚适应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实际意义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或没有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有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并非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具有部分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程序中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不具备诉讼能力、作证能力,也不具备接受惩罚的能力,不能作为科刑的对象。根据患者病情不同,精神疾病大致可分为四大类:(1)重性精神病,简称精神病;(2)神经官能症;(3)精神发育不全;(4)变态人格,又称病态人格。一般只对重性精神病才考虑判定为无责任能力,对于精神发育不全多判定为限定责任能力,对精神官能症及变态人格原则上判定为有责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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