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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监督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36页(525字)

反垄断法的一个基本内容,指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反垄断法主管机关要对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监督,目的是防止它们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在这方面的任务是:(1)确定一个企业是否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一样参与经济交往,有权要求交易自由和合同自由。然而,如果这些企业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反竞争的行为,那就是滥用了自由交易的权利,或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这说明,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得承担特殊的责任,不得在市场上滥用其市场势力。(2)确定滥用行为。滥用监督的本质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得以“看得见的手”代替市场上缺少的竞争机制,要求那些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能够与有效竞争条件下的行为保持一致。中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它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列举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种种表现,包括限定用户购买由其指定的产品、搭售、对不接收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拒绝供应、滥收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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