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93页(196字)
指在发生了证券法律、法规或者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事件时,证券发行人或者其他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应依法编制公开有关信息的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报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和征集投票权委托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义务人是证券发行人,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公开义务人是特定的投资者,有关征集投票权委托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可以是任何为征集行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