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财产管理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93页(362字)
指在提出破产申请后,由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财产并给予占有和处分的人。临时财产管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职责包括:(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债务人的有形财产以及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债务人的营业和负债。债务人应当根据法院的命令向临时财产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手续。债务人拒绝办理移交手续或者只部分办理移交手续的,临时财产管理人可请求法院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2)调查债务人的行为和财务状况。(3)向法院提交债务人的报告。(4)破产管理人缺位时,代行破产管理人的职权。(5)请求召集债权人会议并列席。临时财产管理人在职期间,应忠于职守,以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被发现不能胜任此项工作,或者有违法行为,法院可以将其撤换,另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