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平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84页(781字)
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中提出来的一个口号,虽有其进步的一面,但也具有虚伪性和欺骗性的一面。无论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存在着阶级压迫和剥削制度,根本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平等可言,也就不可能有什么真正的民族平等。只有到了无产阶级革命时代,只有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后,民族平等这个口号才有了真实的彻底的革命内容,并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在人类社会中,只有消灭了阶级,消灭了产生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的根源,民族平等才能真正实现,而这只有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后才能做到。马克思列宁主义不仅主张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平等,还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一切民族,不论大小,都处于同等的地位,每个民族都是与其他任何民族平等的。”中国一贯是坚持民族平等原则的维护者和实践者,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提出了民族平等的口号,并把它确立为党的一项基本的民族政策。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宪法和法律把民族平等这一民族政策肯定下来。1949年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1952年政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员享有平等权利的规定》。1954年宪法规定:中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一再强调要“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1982年宪法再次确认民族平等的政策,第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对民族平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