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89页(691字)
是指欠缺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仍然成立的、有法律特别规定而成立的侵权行为。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了8种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表现在:(1)致害主体的特殊性。如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在某些情况下,物造成的损害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2)致害的行为特殊。如从事高度危险性作业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等。(3)致害的物质因素或者方式特殊。例如,因产品瑕疵致人损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等等。特殊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或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适用公平原则。(2)构成要件由法律特别规定。特殊侵权行为的要件不能根据法律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来确定,必须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如职务侵权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3)特殊侵权行为适用特殊的举证责任。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4)特殊侵权行为不一定适用自己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负责,特殊侵权行为既有对他人的行为负责的情况,也有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行为负责的情况。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两项。其免责条件有两类,一类是一般免责条件,即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对所有的特殊侵权行为都可以适用;另一类是特别免责条件,即在某种特殊侵权行为中,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前者包括两种,即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后者包括履行法定义务、第三人过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