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统治制度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89页(639字)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委托某些协约国治理战败国德国和土耳其的海外殖民地和属地的制度。被委托进行治理的国家称为“委任统治国”或“受任国”。接受委任统治的领土称为“委任统治地”,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仅被委托给若干受任国,由他们根据国际联盟和各受任国所订立的委任统治协定规定的条件,代表国际联盟治理;当地居民也不取得受任国的国籍。受任国受国际联盟的监督,有义务每年向联盟提交治理情况报告,由常设委任统治委员会审查;允许委任统治地居民向国际联盟提出请愿书。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22条规定,所有委任统治地按照有关居民的发展程度及地理上的原因分为三类:(1)甲类,适用于阿拉伯半岛上前属土耳其领土的伊拉克、巴勒斯坦和外约旦、叙利亚和黎巴嫩,分别由英、法担任受任国。(2)乙类,适用于中部非洲前属德国领地的多哥、喀麦隆、坦噶尼喀、卢旺达、布隆迪,分别由英、法、比利时担任受任国。(3)丙类,适用于原属德国的西南非洲及太平洋岛屿,分别由南非、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担任受任国。甲类地区由受任国在行政上给予咨询和援助;乙类地区由受任国负责地方行政;丙类地区受治于受任国法律,但受任国须保障居民信仰和宗教自由,以维护公共安全及善良风俗所能准许的限制为准,禁止贩卖奴隶等弊端。委任统治制度曾被宣称是为了有关地区和全人类的利益,实质上是帝国主义国家为重新瓜分殖民地和势力范围而达成妥协的一种殖民地统治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托管制度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