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87页(973字)
专利法名词。指专利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是前所未有、未被公知公用的。或者说,与现有技术相比,专利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是新的,不属于现有技术。新颖性意味着,只要发明人在某一技术领域中创造出了新的东西,对现有技术做出了新的贡献,就有可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判定新颖性的标准可以有三种:(1)相对新颖性,即判定一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是依据该国的现有技术水平。具体说来,就是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国内的出版物上公开过,也没有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国内被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为国内的公众所知。(2)绝对新颖性,即判定一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是依据实际范围内的现有技术水平。具体说来,就是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上公开过,也没有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全世界的范围内被公开使用过或被公众所知。(3)混合新颖性,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上公开过,也没有相同的发明创造在该国国内被他人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为国内的公众所知。也就是说,出版物的标准是国际性的,公知公用的标准是本国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包括中国《专利法》,都是采取混合新颖性的标准。中国《专利法》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专利法》又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外,如果在申请日以前他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了申请,即使专利局在该申请日以前没有将该申请案公开,是在该申请日以后公开的,仍然破坏了在后申请的新颖性,这被称为“抵触申请”。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就有可能出现“双重专利”的情况,而这又是专利法所不允许的。在新颖性的审查方面,专利局是进行一对一的比较,即把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与一件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如果该发明创造与某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相同,则丧失新颖性,如果不相同则不丧失新颖性。确定新颖性,不能把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与两件或两件以上的现有技术方案相比较,或者综合两件或两件以上的现有技术方案与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相比。后者是判定创造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