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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68页(960字)

指国家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对领土所进行的区域划分。中国从秦代合并各诸侯国建立统一国家,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开始,就已形成行政区划的轮廓,历代相沿。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各方面条件的变化和客观形势的需要,中国的行政区划经历了一些重大的调整和变化。建国初期,全国划分为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大行政区,分别设有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代表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相邻的几个省和市,同时又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1952年,各大行政区的人民政府改为行政委员会,它们只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而不再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1954年,在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开始以后,为了减少层次,加强中央直接领导和提高工作效率,撤销了各大行政区的建置。后来,随着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相继建立,对行政区划又作了一些调整。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建立了“政社合一”的制度,公社代替乡成为基层行政区域。1982年宪法规定政社分开,恢复乡的建置,仍作为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而公社只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中国的行政区划,根据《宪法》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中国的行政区划基本上分为以上三级,但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省级和县级之间还有自治州一级,再加上“地市合并”的情况,这样,一些地方的行政区域就成为四级或者更多。到目前为止,中国除台湾外共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另外。根据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几年又在沿海地带陆续建立了一批经济特区。根据中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变更,都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手续。根据中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都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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