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01页(793字)
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指由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发放的一种证明性文书。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行为中,以书面许可证形式出现的占大多数,此外还可采用其他文件形式,但通常不用口头形式。许可证就其属性而言,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因此,它具有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1)证明力。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给相对人,意味着行政机关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或权能;其持有人可以用许可证证明自己具有国家所赋予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2)确定力。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收回,许可证一经授予就不得随意变更和废止。(3)拘束力。行政相对人在经营活动中要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可持许可证证明自己的法律资格和权能范围。许可证在赋予相对人权利的同时,也确定了相对人相应的义务。相对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其义务,否则,要承担行政责任。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法律规定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如建设用地许可证由城市规划部门颁发,商标许可证由商标局颁发等。(2)许可证的内容必须是法律规定经许可方能进行的活动。(3)申请人必须具有从事许可证所指的活动的行为能力。(4)申请人有明确的申请许可证的意思表示。许可证的申请程序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认真地审查申请;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申请的,要颁发书面形式的许可证;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不批准其许可证申请的,有权提出复议请求或向法院起诉。遇到下列情况许可证即可撤销:(1)颁发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没有颁发权或者主管人员滥用职权;(2)申请人不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3)申请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废止主要有以下情况:(1)因许可期满而废止;(2)因许可的活动完毕而废止;(3)因持有许可证人不履行有关的法定义务而由发证机关决定废止;(4)因持证人申请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