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87页(1031字)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这是因为,人大代表由原选举单位和选区选举产生,应当经常了解原选区或选举单位的情况,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更好地代表人民履行职责,同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所以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应当经常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代表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大代表应尽的义务。

“人民代表人民选,我当代表为人民。”为了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管理国家事务,人大代表不仅要在自己工作的地区和单位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以及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的情况和问题,而且要善于通过本选区和原选举单位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站在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考虑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以便把更多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带到人民代表大会上去,参与决定国家或地方的大政方针。或者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使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制定的方针、政策、决定更符合实际,符合人民的利益。

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的主要方式是:(1)在人代会开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反映,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2)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3)根据不同内容,分别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人大代表如何加强同选民的联系?根据许多代表的实践,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联系选民,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联系选民,到原选区直接听取选民的意见,或召开选民座谈会等,听取选民的要求和意见;

(二)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建立选民接待日制度,由代表小组的代表轮流接待选民;

(三)在人大代表所在单位设立选民意见箱,了解选民的呼声和要求;

(四)代表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汇报执行代表职务情况,回答有关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传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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