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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72页(447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故意引诱不满18周岁的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社会的性道德风化和社会秩序。侵害对象是不满18周岁的人。(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引诱,是指勾引、诱惑。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但不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参加淫乱活动的,本人或让他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应按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或嫖宿幼女罪定罪处罚。本罪所指的未成年人,本来无意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由于引诱才参加。这里的参加,不仅要求未成年人被引诱而实际从事淫乱活动,而且还包括引诱未成年人观看他人从事淫乱活动的情形。(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与聚众淫乱罪不同,它不要求行为人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根据中国《刑法》第30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依照聚众淫乱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即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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