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39页(731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所谓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是指中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所确立的对有关危险废物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①违反了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②非法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③造成了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3)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关危险废物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中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国《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