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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55页(510字)

指法律规定可以不经着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须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法律规定法定许可使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教育与科研或为了公共利益。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无须支付报酬,前者须支付报酬。以下四个方面的使用,属于法定许可使用:(1)报刊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已在其他报刊刊登的作品;(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作品;(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中国《着作权法》对法定许可使用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作者声明保护权利者除外,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定许可使用有较大的差别。《着作权法》规定,作品刊登后,除着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摘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依法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作者如果不希望其他报刊社转登自己的作品,可以在发表时附带不得转载的声明。由此可以见,中国着作权法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有以下三特点:(1)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2)使用者须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3)着作权人发表不许使用声明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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