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law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148页(3884字)

美国的刑事法律有各种类型和等级。犯罪分为联邦犯罪、州犯罪和地方犯罪。尽管联邦刑法比照最初的低微的雏形有显着的扩张,但刑事法律总的来说仍是州管辖的事务。地方市政当局也可以在城市宪章、行政法典和城镇法令中规定大量自己界定的犯罪。

追溯到法律源头的最高等级,美国宪法第3条定义了叛国罪;类似的定义也出现在各种州宪法中。然后是专门致力于刑事法律的编撰——刑法典。这些法典包括被学者称为的“分则部分”,定义了传统犯罪如谋杀、偷窃和新近犯罪如computer tampering或侵扰支付固定租金的房客罪。还包括“总则部分”,列出一些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如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和抗辩如精神错乱和自卫。

大多数犯罪都令人惊奇地可以在它们所属的主题下找到。这样一来,环境法、交通法或担保法中的刑事规定通常都作为非刑事责任规定的补充。举个例子,环境法典可以给乱砍滥伐行为以民事罚款制裁,但如果第二次违法,或第一次故意违法并构成犯罪,就要受到刑事处罚,还可能被判以监禁。

在非刑事法典中规定的犯罪通常是轻微的,举例来说,像不正当行为、violations,或infractions,许多严重的犯罪,或称为重罪,都出现在刑事法典里。不正当行为通常被判1年以内监禁。重罪被判1年或1年以上的监禁,甚至死刑。刑事violations或infractions可能被判短期禁闭或罚金。许多司法辖区进一步区分重罪的不同等级(或程度),甚至区分不同的不当行为(总的或细微的)。以纽约为例,就有5种级别的重罪(从A到E)和2种级别的不当行为(A和B)。

定义犯罪不仅局限于立法机构。联邦和州的行政机构同时也颁布行政法规、法令和命令,其中的violations通常被当成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这里的criminalization和立法机关直接颁布的非刑事法典中的作用一样。这样,一部行政法规可以规定,不符合它的某一规定构成不当行为。

司法界在形成美国刑事法律中也扮演着主要角色,虽然其作用在逐渐减弱。和行政部门需要经立法机关授权不同,司法部门享有传统上的独立权力定义什么是犯罪。事实上,直到20世纪60年代,司法部都是和制定美国刑事法律联系最为密切的部门。只是在美国法律协会1962年颁布刑事示范法典和随后引起的遍及全国的改革,才使制定刑事法律的权力牢固地掌握在立法机关的手中(参见Legislative power)。

美国刑事法律最初以一种或另一种形式的立法法规为基础,不属于成文法,而是法官制定的普通法。这里,美国法律习惯上遵从英国实践(英国至今仍没有一部综合性刑事法律)。甚至在大革命以后,美国刑事法律仍继续大量运用英国先例。有关美国刑事法律唯一的最重要的着作仍是前革命时期一个英国人写的关于英国法的着作:“公众的错误”,英国法律说明第4卷,由WilliamBlackstone出版于1769年,而不是美国刑事示范法典。

在普通法法律制度下,法官有权定义新的犯罪,叫普通法不当行为。最晚在1964年,一个宾夕法尼亚州法院还创设并执行了一个新罪名,称为“indecent disposition of a dead body”,这种犯罪在成文法和先前法院评判中都无收录[Commonwealth v.Keller(PA Ct.Common Pleas,1964)]。从那以后,大多数美国法院甚至英国法院都或是放弃创设新罪名的权力或是被成文法剥夺了此项权力。例如,美国刑事示范法典无条件宣布“除非有本法典或另一州的成文法规定,一项行为不构成犯罪或violation”[刑事示范法典ξ1.05(1)];联邦法院从未享有过创设习惯法罪名的权力(United States v.Hudson & Goodwin,1812)。

但是,美国法院却继续在其他一些重要方面影响着刑事法律的架构,在缺乏特定的立法指导方针时尤其如此。例如,极少有立法机关颁布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所有先决条件。事实上就连联邦刑事法典也没有真正的总则部分。因此就主要由法院来精确定义哪种行为可以构成必不可少的犯罪行为,或——如果有的话——哪种类型的犯罪意图对承担刑事责任是必需的。法院还要努力判定被告行为和某种刑事损害后果(譬如死亡)之间存在何种因果联系,怎样才构成同意(以及这种同意是否影响定罪),或者被迫在杀人罪中是否应算作一种抗辩。在刑法分则部分,法院通常要面临贫乏的刑事成文法规定。他们必须或者作出填充,或者因为条文模糊或过于宽泛以致违宪而不加以适用。

宪法对刑法作出一些限制,除了禁止条文模糊或过于宽泛之外,还禁止expost facto(retroactive),更常见的是禁止残忍和异常的刑罚,这一禁止性规定体现在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和各类州宪法中。

美国的刑事诉讼法大部分源于宪法规定。这部刑事诉讼法指导怎样适用和实施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在大法官Earl Warren的领导下,美国最高法院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先后发布了美国宪法第四、第五和第六修正案,形成了一个越来越复杂的规则体系。这些规则支配着从审查、宣判到最后刑罚处罚的刑事过程的每一方面。这些刑罚主要是监禁。

2000年美国监狱和看守所里共有200万人,加上另外被判缓刑或假释的450万人,占美国成年人总数的3%。整体上的监禁比率是每10万居民有699人,是世界上最高的。25~29岁的黑人男性中有10%在监狱,而相同年龄段的白人男子有1%。刑事法律上的美国例外论不仅限于监禁这种制裁上。美国也是西方国家中唯一保留死刑的国家,同时是世界上少数对犯罪时智力迟钝的人和不满18周岁的人执行死刑的国家。

【参见“Criminal Law Practice(刑事法律实践)”、“Criminal Law Principles(刑法原则)”】

William Blackstone,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Vol.4,1769.Henry M.Hart Jr.," The Aims of the Criminal Law",Law & Contemporary Problems(1958):401-41.President's Commission on Law Enforc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The Challenge of Crime in a Free Society,

1967.Herbert L.Packer,The Limits of the Criminal Sanction,

1968.American Law Institute,Model Penal Code: Official Draft and Revised Commentaries,1980.Samuel Walker,Popular Justice:A History of 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1980.Wayne R.LaFave and Austin W.Scott Jr.,Substantive Criminal Law,2d ed.,1986. Lawrence M. Friedman,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merican History,1993.Michael Tonry,Malign Neglect:Race,Crime,and Punishment in America,1995.Roger Hood," The Death Penalty:The USA in World Perspective,"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and Policy 6(1997):517-41.Leo Katz et al.,eds.,Foundations of Criminal Law,1999.Ted Conover,Newjack:Guarding Sing Sing,2000.Charles H.Whitebread and Christopher Slobogin,Criminal Procedure:An Analysis of Cases and Concepts,2000.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U.S. Department of Justice,Prisoners in 2000,August 2001.

——Markus Dirk Dub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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