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页(211字)

国家对居留在外国的本国国民在由于该外国国家行为或该外国未克尽职责的保护而致其人身和财产被侵犯,遭到损害时向该外国要求适当补救的程序措施。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而非受害人的权利。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是:(1)受害人必须具有本国国籍;(2)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救济方法;(3)受害人行为无过错。当国家代替本国国民向外国提出赔偿请求时,受害人的请求就转化为国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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