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指控贴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7页(298字)
对于一缔约方实施的贴补,其他缔约方可对其提出的指控。《贴补与反贴补协议》规定,可指控的贴补包括:(1)财政资助,包括政府为涉及到直接资金转移(如赠款、贷款和资产投入)、潜在的直接资金转移或承担责任(如贷款担保),并且表现为向某些特定企业提供优惠;政府在税收上的特别征收、注销或免收(如各种税收减免等财政资助),并且表现为向某些特定企业提供优惠;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并且表现为向某些特定企业提供优惠。(2)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所涉及的各种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3)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授与贴补的当局知道或理应知道)有关的优惠是向某些特定企业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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