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5页(366字)

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受母公司控制,并根据东道国法律在当地注册登记,享有东道国国籍的独立企业法人。它可依东道国法律的规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表现在:(1)它具有自身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2)它具有自己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如股东大会和董事会;(3)具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有独立的财产,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4)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法律活动,包括起诉、应诉能力。目前世界上大多数跨国公司都愿在海外设立独资子公司形式,其原因在于:(1)可以保持绝对的经营控制权;(2)可以使自己的技术绝对保密:(3)可以实行全球性经营战略;(4)可以从子公司获得全部的利益;(5)在东道国难于找到适当的合伙经营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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