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1974年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8页(322字)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60年代制定了一些关于保护环境的联邦法律。1974年公布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和公民、联合劳动组织、社会政治共同体、地方共同体、其他自治组织和共同体,有权利和义务为维护和发展人的环境中天然的和人工创造的有价值东西提供保证条件,防止和消除由于空气、土壤、水流、水道和海洋的污染,由于噪声和其他方式使这些有价值的东西受到损害或者使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有害后果。根据宪法规定,南斯拉夫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问题主要由各共和国调整,联邦只作一般规定和调整有关国际合作及必须由各共和国共同努力解决的问题。联邦执行机构负责制定环境标准和一些行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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