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0页(654字)
并不是真正的合同,但它和合同经常联系在一起,英美法诸国常常把它作为合同的一个种类。在英国,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在旧时的普通法诉讼中,准合同和合同曾使用过相同的诉讼程序,人们常常把准合同看作是“法律上默认的合同”,英国上院虽否认这种解释,但其影响仍然存在。其二,不履行合同的后果,通常是由合同法规定的,而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准合同亦然。在处理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时,合同法与准合同法的作用是一样的,两者的补救方法可以并用。同一种合同关系,也可能产生有选择地适用两种合同法的补救办法。在美国,根据不当得利或准合同的原则,如果其人从另一个人那里获得利益,即使在没有许诺付款的情况下,也负有合同义务。这意味着准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不当得利问题。据此,一方若能够证明下列事实,便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1)提供给对方利益;(2)在提供利益时期待对方偿付所提供的利益的价值;(3)对方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他的这种期待;(4)如果对方不偿付他所提供的利益的价值,使构成不当得利。现代的英美法,将准合同法看成是介乎于合同法和债权行为法之间的一种制度。准合同与合同在法律效力上的差别在于,合同的效力来自诺言,不论一方是否已经从对方获得了利益,如果合同规定必须向对方提供利益的,都应履行这种义务。准合同与合同不同,它的效力来源于一方所获得的利益。即如果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了利益,就应为此利益付出代价。如果一方没有从对方获取利益,双方又没有合同关系,就不负任何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