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报金免征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0页(236字)

法规规定海关可免予征收滞报金的各种情事。《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予征收滞报金:(1)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1条的规定已将货物提取变卖处理的;(2)收货人,经海关批准,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的;(3)被海关扣留的进口货物在被扣留期间,不计征滞报金;(4)应征滞报金不满人民币1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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