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自然环境影响研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9页(412字)

1976年7月10日,法国颁布《关于自然保护的法律》规定:(1)由公法人从事的治理工程和项目,或者要求许可证、批准以及城市化文件的工程和项目必须服从有关保护环境的需要。(2)在治理项目和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对周围环境影响大小及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诸方面进行影响研究,以便对后果作出预估。(3)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颁布的一则法令制定本条款的实施细则。该法令主要制订:现有的法律中已包括的有关保护环境的规定;影响研究的内容起码包括:一份对项目占地和周围环境原始状况的分析;为计划工程改变土地原始状况的设计;为消灭、减轻和如有可能弥补对环境造成损害而计划采取的措施;有关将影响研究公众化的规定;对环境影响甚微、数量有限的建筑工程项目不被列入影响研究的对象。(4)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颁布的法令同样规定将有关影响研究的全部文件提交负责环境的部长,以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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