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9页(545字)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使成员国有关缺陷产品责任的法律、法令及行政规定一致的指令。1985年6月由欧共体各国主管消费的部长批准,7月25日经共同体理事会全体通过。全文22条,主要内容为:(1)关于产品责任原则,指令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并要求受害者证明损害、缺陷以及缺陷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2)对有缺陷的产品承担严格责任的人,仅限于生产者,它包括所有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承担各自责任的人。若2个或2个以上者对同一损害负有责任,则应负连带责任。(3)生产者在下列情形时不负责任: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产品缺陷并不存在或产品投入流通后缺陷才出现;制造的产品既非为了销售或为了经济目的而进行其他形式的分销,也非按其惯常商业作法制造或分销;缺陷是由于生产者依从国家当局发布的强制性规定引起的;生产者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由于当时科学技术知识水平所限,不能发现该产品的缺陷;零部件制造者的产品缺陷是由于按照整个产品的设计或根据产品制造者的指示而产生;(4)关于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生产者赔偿的最高限额为7000万欧洲货币单位;(5)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3年;生产者对其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时效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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