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经济发展奖励(所得税免除)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7页(1019字)

新加坡调整在其境内的投资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1967年颁布生效。共八编58条。规定了新兴产业;现有企业的发展,出口产业;为进口生产设备,向外国借款;专利权使用费、手续费和开发投资等。

该法规定,外国资本投资的领域为:(1)新兴产业,即“适合于公共利益,其规模为新加坡经济发展所必需,属于新加坡目前尚未发展而将来很有发展前途的产业,部长可宣布为新兴产业。该产业的特定制品称新兴制品。”以及“进行和将要进行100万美元以上固定资本投资的公司,“被认为某类公司有利于公共利益,特别是生产新兴制品的全部资源能够在新加坡得到,并认为该产品有发展前途”的项目均可申请为新兴产业。(2)现有企业的发展,也称扩建企业,即“增加某产业的制品,可给新加坡带来经济利益,达到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目的,部长可依照本法条款的规定,宣布该产业为许可产业,宣布其制品为许可制品。”以及“为生产和增产许可制品而希望进行新的投资,且该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可申请为扩建企业。(3)出口产业,即“有助于公共利益,则可批准该新加坡制造的产品和远洋的水产品为出口制品或出口产品。”此类型企业的出口销售额为年度总销售额的20%以上的都可以申请为出口产业。

该法主要规定了对于新兴产业、现有企业的扩建以及出口产业的税收优惠措施。该法规定,新兴产业的免税期为15年,并且,当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美元以上,或者1亿5千万美元以上至10亿美元以下者,其50%的资本必须为新加坡永久居民所有或者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在免税期满后,还可以从投资利润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补偿免税期内固定资产折旧的费用。

对于扩大再投资所增加的设备,5年内免征该设备增加收入的所得税。出口企业如果不是新兴企业,免税期为连续5年内的免税出口年;如果出口企业兼是新兴企业,免税期限包括法人税的5年免税期在内共8年;如果固定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上,或者在1亿5千万美元至10亿美元之间,并且该出口企业资本的50%为新加坡永久居民所有,或者经部长批准的,其免税期限为15年;如果该出口企业兼是新兴企业,可减免法人税15年,其中包括法人税的免税期,其减免税额由40%减至4%。

该法还规定出口产品可免征出口税。从国外进口技术秘密,经主管部门批准,该项付款可减免征税,进口的生产设备属应征税项目,但国内不能生产,免征进口税;进口的原材料属应征税品种,则在产品出口时,返回进口时已交纳之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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