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住汇率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15页(534字)
一国将其货币按固定比率与某一种主要货币或一篮子货币建立联系的汇率制度。
可分为钉住单一货币和一篮子货币两种。在1985年,有50个国家将本国货币钉住美元,法国法郎和英镑等单一货币。其优点是管理简单,政府金融机构除维持外汇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外,不需做出其它努力,而且能减少各国间双边汇率的波动,有利于国际贸易和投资。
但它同时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对钉住国家的依赖性和汇率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削弱。因此,为了避免钉住单一货币的不利影响,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采取钉住一种影响到贸易份额关系的加权货币篮子。钉住一篮子货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将本国货币钉住特别提款权,至1985年共有12个国家采用此方法;另一种是将本国货币钉住某种自己加权的货币篮子,是根据本国的进出口贸易结构与对外支付情况而定的,至1985年共有32个国家采用。钉住一篮子货币的优点是可以维持相对稳定的汇率,因为被钉住的一篮子货币的内部汇率调整可能对该组货币的平均值影响不甚显着。原来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对各国的汇率安排与调节,曾有过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修改以后的基金协定第四条则规定由会员国自己选择外汇制度。
目前,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采取钉住汇率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