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的出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7页(469字)

又称本票的签发。

出票人以自己负担支付本票金额的债务为目的的一种票据行为。本票的出票包括出票人作成本票并签名与交付本票给受款人两个动作。

本票的出票效力:(1)对出票人来说,负有本票到期日支付本票金额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第一次的无条件的,是绝对的,是最终的义务。

第一次的、无条件的义务是指,不像背书人那样,要在付款人拒付之后才承担付款义务,而是不待任何条件完成即直接承担的义务。本票到期日时,受款人或持票人就可以直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绝对义务是指出票人应自到期日起直至时效届满为止负付款义务,无须履行任何其他条件。本票持票人即使未在规定的付款提示期间作付款提示,未在规定的签见提示期间作签见提示或未在规定期间内作成拒绝证书,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都不能免责。

最终的义务是指出票人一旦履行付款义务,本票上的权利义务即完全消灭。

(2)对受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本票后,受款人(及以后的持票人)即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票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一旦到期即可行使,因此是一种附始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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