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5页(1123字)

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才能实现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不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必须贯彻正确履行、全面履行和适当履行的原则。合同的正确履行,就是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品质履行。具休地说,凡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合同,要按照约定的该种类物的品质给付;凡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必须交付该特定物,除非该物毁坏或灭失;凡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要依照约定的行为履行。在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变更合同的标的物。在我国,无论什么合同,凡涉及国家计划的经济合同,或当事人一方要求实际履行的合同,都不得以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全面履行,就是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标的、主体、时间、地点、方式等条件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一般应由当事人亲自履行,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也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有关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变更,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适当履行,就是义务人应本着善意的态度,积极地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金、履行方式等履行合同,而不应与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对于有关质量、期限、地点和价款规定不明确的合同,在履行发生争议时,应按下列原则履行:标的质量规定不明确的,一般应参照同类物品或同类劳务的质量标准履行,如购销合同,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主管部门标准履行;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协商确定;履行时间不明确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向对方履行义务,也可以随时请求对方履行义务,但应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合同标的是交付建筑物,在建筑物所在地履行;如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价款不明确的,按物价管理机关或劳动管理机关的规定履行,无规定的,参照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酬劳履行。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的,除法律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给付。

合同的履行应该诚实信用。在我国,强调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

即合同当事人不能任意以赔偿损失来代替履行合同债务,不履行债务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但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后,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或遇到履行困难,确实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并在取得主管机关证明后,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仍不能免除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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