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0页(438字)
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包括外籍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根据1983年3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企业、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通知》的规定,代表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省、市、自治区、经济特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为发放。自1983年5月1日起开始办理。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常驻代表(包括外籍工作人员)领取代表证,须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登记证和代表本人的护照,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领证手续,并交2寸半身免冠正面照片3张,填写“外国企业、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经核准后发给代表证。
代表证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印章方为有效。代表证的有效期与批准的驻在期同,若常驻代表需延长驻在期,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
常驻代表离职时,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回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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