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189页(1409字)

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研究法、道德等社会意识以及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等社会实体的法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着作。出版于1821年。这也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所正式出版的唯一着作。中译本于1961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译者范扬、张企泰。该书作为黑格尔哲学体系的一个环节,论述的是“精神哲学”的第二阶段,即“客观精神”的内容。在这里,黑格尔贯彻了他的唯心主义辩证方法,把社会意识和社会实体看作是绝对精神发展中的不同环节,通过概念的辩证推演描述了客观精神的发展过程。全书由“序言”、“导论”、“第一篇抽象法”、“第二篇道德”、“第三篇伦理”等部分构成。

黑格尔以客观唯心主义为前提,从作为“绝对精神”的本性的自由意志出发,把法、道德和社会实体看作是自由意志的体现和实现过程。法哲学的第一部分是“抽象法”。抽象法是自由意志的直接体现,即自由意志借助于外物以实现自身,表现为个人与物的关系。它包括三个环节:1.个人对物的“所有权”,在这里,黑格尔把私有财产看作是理性的必然;2.通过“契约”实现所有权的转让;3.由于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的对立而产生的“不法”。抽象法是自由意志的外在的客观化,而道德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这就进入法哲学的第二部分“道德”。道德区别于抽象法的主要特征在于它是主观意志的法。道德意志的实现过程也经历了三个阶段:1.“故意和责任”,道德属于应该是但还不是的领域,它只对出于它的意向或故意的行为负责;2.“意图和福利”,道德行为中的动机和效果在这里达到了统一;3.“善和良心”,道德所追求的是特殊意志与普遍的意志概念的一致,这就是善。以善为最高目的的道德意志已成为具有普遍性和无限心的良心,这种真实的良心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由此进入到法哲学的第三部分“伦理”。在伦理阶段,道德的善的目的通过人的内心与外物的统一,以实质性的存在得到了实现。伦理也分三个环节:1.“家庭”是直接的、自然的伦理精神,它以婚姻为基础,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的结合。2.家庭的解体分化出彼此相互依赖的许多个人或家庭,这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通过其个体成员“需要的体系”、维系财产关系的“司法”和保证外部秩序的“警察和同业公会”组成了社会联合体。但是市民社会仍存在着个体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对立,要消除这种对立必须进入到“国家”。3.“国家”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是伦理精神现实化的最高阶段。国家使个人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自由意志在这里才得到完全实现。

黑格尔把法、道德和社会实体纳入到“绝对理念”的发展链条中,表现出他的强烈的理性主义倾向。但他不了解社会现象的物质原因,而是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通过自由意志来解释社会现象,把特殊意志严格限制在普遍意志之内,神化了国家,这致使他的法哲学从根本上说带有保守性、软弱性,反映了德国资产阶级的自身利益要求和政治上屈从保守的二重性。基于对社会生活的辩证考察,黑格尔在本书中提出了许多富有深刻见解的思想,对现实性与合理性、哲学与时代、动机与效果、社会的整体与个体等关系作了精彩的论述,包含了许多反封建的积极内容。以往的研究者大多把黑格尔的法哲学看作是为普鲁士王国辩护的保守性着作,但随着对该书的深入研究,其中所包含的积极内容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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