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264页(1731字)
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使用这一用语是指现象中稳定的、统一的本质内容。黑格尔在哲学史上最早从不同的角度、从与现象的关系来系统地深刻地探讨了规律问题。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论述主体意识发展中的“知性”阶段时,从认识论的角度把规律作为知性通过现象中介所把握的对象。黑格尔把对象由复多到共相的统一过程称作“力”。“力”和“力的交替”只能向知性提供消极的统一,但事物的本质却在于有差别,这就必须过渡到“规律”的环节。康德把事物的本质和核心归于不可知的彼岸世界。黑格尔则认为知性能够以现象内中介洞察事物的内在本质和核心,因为内在世界或规律是从现象中表现出来的,规律就是现象的共性或本质,静止的规律是变动不居的现象界的持久的图象。规律作为事物内在的一般差别,其缺陷在于不能充实现象界,但是规律又是单纯的统一性,它不仅通过现象表现出来,而且是一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东西。“规律所以为规律,因为它既显现为现象,同时自身又是概念”。“感性世界”的现象界与“超感性世界”的规律王国既是对立的,又是同一的。现象世界保持着转化和变化的原则,规律的王国却没有这个原则,二者是相互颠倒的。但是,“那颠倒了的超感官世界是同时统摄了另一世界的,并且把另一世界包括在自身内。”这里强调的是规律不能脱离现象,必须把现象包括在自身之内。所以,在《精神现象学》中,规律是相对于知性的一种规定,当知性与现象界发生关系时,就发现了规律。知性通过规律发现了自己的本性,从而成为自身的对象,提高到自我意识阶段。
在《逻辑学》的“本质论”中,黑格尔在理念自身发展的“现象”阶段对规律作了更为集中的论述。在黑格尔看来,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处于本质与非本质的相互关系当中,因而是多样的、变动的。但现象又具有统一性,“这个统一就是现象的规律。所以规律就是显现的东西的中介的肯定物”。规律与存在和实存是对立的,是事物中间接的、内在的联系。规律与现象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现象和规律有同一个内容”,“这个内容构成现象的基础,规律就是这个基础本身”。因此,规律不是在现象之外,而是在现象之中,为现象所固有。但这不等于说现象就是规律,二者之间存在着区别和对立。“规律是本质的现象”。一方面,现象是多样的、变化的,规律是静止的单纯同一,现象是全体,规律是部分,规律比现象贫乏。但另一方面,就规律自身而言也是一个整体,即现象的本质总体。“因此,曾经是规律那样的东西,就不再只是整体的一方面,(其另一方面则是现象本身),而本身就是整体了。这个方面就是现象的本质的总体,以致它也包含那还属于现象的非本质性的环节”。因而抓住了规律也就抓住了全体,抓住了本质也就抓住了非本质的环节。列宁很重视黑格尔关于现象的规律的论述,并指出:“这里都是极其晦涩难懂的。但是,看来也有活的思想:规律的概念是人对于世界过程的统一和联系、相互依赖和整体性的认识的一个阶段。”
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黑格尔又论及规律。“规律是事物的理性,而理性是不容许感情在它自己的特异性中得到温暖的”。这表明规律是事物发展中内在的普遍必然性,它不以人的情感意志为转移。所以黑格尔把规律称作“识别真假的暗号”。黑格尔进一步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作了区分:“规律分为两类:即自然规律和法律。”自然规律有自身的有效性,人们可以学习自然规律增加知识,但并不能对它有所增益。这里的“法律”实指社会规律或法则。“法和伦理以及法和伦理的现实世界是通过思想而被领会的,它们通过思想才取得合理性的形式,即取得普遍性和规定性,这一形式就是规律”。但是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不同,“法律是被设定的东西,源出于人类”。社会规律并不因事物的存在而有效,其中包含着存在和应然之间的矛盾。衡量法的尺度在于人自身。所以必须对社会规律进行彻底认识,从中寻求其合理性所在。黑格尔看到了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之间的重大差别,同时又看到了二者的统一,把二者作为“绝对理念”发展中的必然环节,这是对康德区分必然与自由的思想的扬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