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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919页(752字)

德国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指道德法则的强制性。康德认为,伦理学与物理学一样,都是关于客观普遍规律的科学。不同的是在道德领域,人作为有理性的东西,有能力依照对客观普遍的道德规律行事,这样人的意志就是理性规定的意志。完全彻底地被理性规定的意志,自身与规律相一致,其行为就是客观必然的行为。对于一个完全善良的意志,如神圣意志与上帝意志,法则并无强制性,因为在这里主观意志与客观规律自在地完全符合。但是,就人而言,意志尚做不到完全被理性决定,它还不是彻底善良的意志,还不能以理性、以各项法则为唯一动机。因此,道德法则就必须以命令式的形式,表达客观的道德法则对人的意志的强制性、约束性的关系。一切命令式都用“应当”来表示,强制使意志符合客观的道德法则,而不管其个人主观的爱好如何。应当是一种强制性的客观力量。

康德把“应当”与“乐意”区别开来,乐意是个人感性的爱好,是个人主观的原因,是借感觉影响意志;它没有客观必然性,不是理性原则,不能成为被一切人都接受的道德法则。应当所要求的不是对行为结果的好恶,而是对道德法则本身的屈从、敬重。“爱神当甚于爱一切”这类命令,所谓爱神,就是说乐意执行他的命令,按神的命令行事,自行强制内心的爱好欲求。

康德认为,道德规律不像自然物理规律那样,要求万事万物必然如此,使自然现象必然产生,道德规律只要求合乎道德的事应当产生,但并不排除由于条件限制而不能产生的情况。道德的真髓就在于这个区别,行为之道德与否,与行为的效果无关,只要意志在执行道德命令,行为本身就是道德的。重要的不是行为的后果,而是行为本身,是行为动机的纯洁、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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