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康德)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1009页(1252字)

在康德哲学中,自我即是主体,是认知、审美、道德的承担者,体现为理论理性,反思判断力,实践理性。

作为理论理性的自我是认知的逻辑主体,具有三种认识能力,即提供接受表象的纯粹直观形式(时间、空间)的感性能力;提供对直观表象进行联结从而建构知识和认识对象的纯粹范畴的知性能力;提供既限定认识又范导知性趋于统一性的超验的理念的理性能力。这种自我可以理解为广义的先验自我意识,是认识的先验的必要条件。认识依赖于自我,自我的综合统一性仅是形式而非内容(非实体性),并且只有在认知中发生。自我与自己的认知对象统一时,便构成有认知内容的自我。在这个意义上,自我便是经验的自我,即现象的自我。现象的自我面对它的意识,把必然律注入其中,并在逻辑上是可知的经验世界。这种自我是受制于经验规律的非自由的自我。自我理性能力产生的超验的理念——具有实体性的自我的概念,是无客观实在性的“先验幻想”。

作为实践理性的自我是道德的实体,具有不受制于经验必然律的自由、自决性。自我实体即是灵魂,是形而上学的公设。它不是经验的认识对象。前者是自然的感性世界,后者是超感性的理性世界,在认识论上被理解为无经验意义的“先验幻想”,在实践理性领域被作为道德实体加以规定。自我作为道德实体,在形而上学意义上才是自由的,于是人作为目的加以实现。自由性体现为自我自由地按照自身本质规定(绝对命令)去行动。自由的自我是道德法则的支撑者、行为者。但道德法则的实施仅表现在自我的“应当”上。实践理性的自我对经验世界有其影响,人在现实生活中是常常依经验原则去行动。现象的自我与本体的自我分属于自然的感性和自由的超感两个不同领域,二者是分离的。

自我是审美主体,它的反思判断力构成审美判断和目的论判断。它的活动构成人类心意的一种特殊状态(情绪)。情绪是认识与意志的中介体。审美的自我的这种特殊性通过自身先验的“自然合目的性”原理,把知性与理性、必然与自由、现象的自我与本体的自我统一起来。反思判断力借助想像力与知性、理性的结合构成优美、崇高的审美判断,产生一种主观合目的性的审美愉快。这种审美愉快既来自自然的自我对自然的面对,又来自自由的自我对自然的意志的自由发挥,使无目的自然进入自由的自我成为主观合目的性。审美愉快体现了自我作为感性(现象的)与理性(本体的)相统一的存在本质。反思判断力的先验原理把审美自我导向将自然及人的存在,看作是有目的地趋向实践理性的人。道德的人是自然及人的最终目的。在自然及人有目的的趋向中,体现了真正的美,并在美中实现真、善、美的统一。

作为人的主体——理论的、实践的、审美的自我,在康德“三大批判”里,从不同角度予以讨论和加以规定。实践的自我高于理论的自我并通过审美自我而达到三者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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